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減輕我市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辦字〔2021〕15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市鄉村振興局、市民政局、市衛健委、市銀保監分局、市總工會、國家稅務總局唐山市稅務局聯合起草了《唐山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辦公室文件印發。
二、重點內容
(一)普通醫療救助
1.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不設起付標準。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不設起付標準”,擬定我市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不設起付標準。
2.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為3000元。
省《意見》,“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按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4871,擬定低保邊緣家庭、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為3000元。
3.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8500元。
省《意見》,“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按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確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25%左右確定”,擬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8500元。
4.申請人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慢特病或住院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對特困人員按80%給予救助。
省《意見》,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統籌資金使用,著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原我市民政局等5部門印發的《唐山市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唐民通﹝2016﹞2號),(以下簡稱2號文)對特困供養人員按100%給予救助。參照我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擬定按80%給予救助。
5.對低保對象按70%給予救助,
原我市《 2號文》規定低保對象按70%給予救助。參照省《意見》,“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擬定按70%給予救助。
6.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67%給予救助。
省《意見》,“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救助對象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對象,相差不超過3個百分點”,擬定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67%給予救助。
7.救助對象年度救助累計限額不超過5萬元。
參照我市各縣(市、區)前期執行相關政策救助最高限額5萬元,并結合其他地市標準(承德7萬、石家莊3萬、保定3萬、滄州3萬、衡水3萬、定州3萬、邢臺3萬、張家口轉發省文件)擬定救助對象年度救助限額為不超過5萬元。
(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省《意見》,“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各市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根據實際確定,避免過度保障”。參照我市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脫貧人口中特困人員、低保對象、過渡期內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易返貧致貧人口經住院救助后,對超過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自付醫療費用,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不超過20萬元。其他脫貧人口逐步降低救助標準,2022年救助比例90%,2023年-2025年救助比例每年下調2個百分點,2026年不再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設置我市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1.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按80%標準救助,年度救助累計限額不超過8萬元。
參照我市原《 2號文》政策,重點救助對象每年自負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按80%標準救助,最高救助8萬元,擬定特困人員、低保對象按80%標準救助,最高救助不超過8萬元。
2.其他救助對象按70%標準救助,年度救助累計限額不超過6萬元。
參照我市原《 2號文》政策,低收入救助對象每年自負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按60%標準救助,最高救助6萬元。考慮到普通醫療救助按67%給予救助,擬定按70%標準救助,最高救助不超過6萬元。
(三)規范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醫療救助用于保障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醫療救助基金原則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醫保支付范圍支付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地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更的方式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
此處“門診費用”僅限于脫貧人口救助對象在我市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經測算,如果全市救助對象門診發生費用,我市救助基金無法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