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高新區鼓勵京津企業落戶京唐智慧港暫行辦法
為貫徹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部署,加大對京津企業招引力度,加快京唐智慧港的發展建設,根據《唐山高新區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唐高發〔2015〕29號)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適用范圍
1.企業現工商注冊地位于北京或天津行政區域內,且注冊滿兩年;2.企業在京唐智慧港所投資項目符合我區相關產業準入政策;3.企業在京唐智慧港投資強度每畝不低于200萬元。
第二條 對落戶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業,整體綜合考慮其項目固定資產投資。
第三條 支持內容
1.符合條件的落戶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業,可享受《唐山高新區招商引資獎勵暫行辦法》(唐高發〔2015〕29號)中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即“對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科技含量高、產業帶動性強的重大項目(立區、立市、立省的重大項目),給予投資者生產性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5%的投資獎勵。對于特別重大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獎勵比例視項目質量可適當提高,最高不超過15%,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1億元”。獎勵資金分兩次給予,辦理完土地出讓手續且如期開工的,給予獎勵總額的50%;項目完成計劃投資(以實際固定資產投資為準)并投產經營后,給予獎勵總額的50%。2.落戶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業高管、高層次人才,按照個人繳納所得稅地方留用部分金額給予對應獎勵。享受此政策的企業高管、高層次人才的每個企業總人數不超過3人,最多享受3年。3.落戶京唐智慧港的京津高新技術企業,依據《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培育發展暫行辦法》(唐高辦發〔2017〕8號)之規定,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第四條 項目代辦
高新區管委會針對落戶京唐智慧港的京津企業實行項目代辦制,組織商務、發改、國稅、地稅、環保、規劃、國土、工商等部門成立京津外遷項目代辦工作組,根據“自愿委托、無償代辦、合法高效、全程服務”的原則,由各相關部門安排專人,對從立項到開工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全程代辦服務。
第五條 申請程序
1.新引進項目單位需在項目落地前與高新區管委會單獨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2.待項目辦理完土地出讓手續且如期開工后,由項目單位向管委會提交項目支持資金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3.高新區管委會收到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支持資金申請后,安排相關部門對項目落地情況和投入的資金數額進行審查核實,核實無誤后按規定程序報管委會領導審批。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201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