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關于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7〕1186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加大降費力度,切實減輕社會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研究,決定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電信網碼號資源占用費、公民出入境證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2017年7月1日前應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補交時應按原標準征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進行宣傳解讀,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
四、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
五、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策規定的收費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二)無線電頻率占用費
無線電頻率占用費不再按2G、3G單獨制定收費標準,統一按實際使用頻段進行計費,并降低各頻段收費標準,具體為:在全國范圍內使用的頻段,960兆赫以下頻段由1700萬元/兆赫/年降為1600萬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頻段由1500萬元/兆赫/降為1400萬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頻段由1200萬元/兆赫/年降為800萬元/兆赫/年。在省級范圍內使用的頻段,960兆赫以下頻段由170萬元/兆赫/年降為160萬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頻段由150萬元/兆赫/年降為140萬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頻段由120萬元/兆赫/年降為80萬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圍內使用的頻段,960兆赫以下頻段由17萬元/兆赫/年降為16萬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頻段由15萬元/兆赫/年降為14萬元/兆赫/年,2300兆赫以上頻段由12萬元/兆赫/年降為8萬元/兆赫/年。
二、公安部門
(一)公民出入境證件費
1、普通護照收費標準,由每本200元降為每本160元。因丟失要求補發因私普通護照的,收費標準為每本160元。
2、出入境通行證收費標準,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證20元降為每證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證100元降為每證80元。
3、往來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每證100元降為每證80元。
前往港澳通行證收費標準,由每證50元降為每證40元。
內地居民赴港澳簽注的收費標準,一次有效簽注由每件20元降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簽注由每件40元降為每件30元,短期(不超過一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100元降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兩年以下(含兩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150元降為每件120元,兩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200元降為每件160元,長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300元降為每件240元。
4、往來臺灣通行證收費標準,電子通行證由每證100元降為每證80元,一次有效通行證由每證20元降為每證15元。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簽注收費標準,一次有效簽注由每件20元降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簽注由每件100元降為每件80元。
5、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收費標準,電子通行證由每證250元降為每證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證由每證50元降為每證40元。
6、臺灣同胞定居證收費標準,由每證10元降為每證8元。
(二)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
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由每本15元降為每本10元。
(三)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
臨時入境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工本費標準,由每本15元降為每本10元。
三、水利部門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按下列規定執行:
1、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東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4元,中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2.2元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5元,西部地區由每平方米不超過2.5元降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7元。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2、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準按照上述規定執行。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采掘、采剝總量)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積按年征收,每口油、氣生產井占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
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由不超過2元降為不超過1.4元。各地在核定具體收費標準時,應充分評估損害程度,對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水平較高、生態環境治理投入較大的資源開采企業,在核定收費標準時應按照從低原則制定。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降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4、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計征降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計征。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上述各類收費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農業部門
農藥實(試)驗費收費標準,田間試驗由每小區120-400元降為每小區60-200元;殘留試驗(一種劑型,一種作物,一處試驗點,兩年試驗期)由30000-35000元降為15000-17500元;藥效示范試驗由每個試驗點1500-1800元降為每個試驗點750-900元。
五、知識產權部門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費收費標準,布圖設計登記費由每件2000元降為每件1000元,布圖設計登記復審請求費由每件2000元降為每件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由每件每次100元降為每件每次50元,延長期限請求費由每件每次300元降為每件每次150元,恢復布圖設計登記權利請求費由每件1000元降為每件500元,非自愿許可使用布圖設計請求費由每件300元降為每件150元,非自愿許可使用布圖設計支付報酬裁決費由每件300元降為每件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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