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開發區改革發展的意見》(冀發〔2016〕12 號)精神,加快推進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發展、建設,順利完成高新區“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到2020年高新技術企業達到100家的規劃目標,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高新區注冊企業,當年開展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當年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及當年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定的扶持資金,由“河北省開發區示范試點”專項資金列支。
第三條 本辦法在高新區內執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另有規定的,可同時申請享受。
第四條 給予資金支持。
1.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資金支持。經高新區創業中心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機構培育,列入省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與第三方財務審計機構簽訂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合同后,先給予5萬元的資金支持;當年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再給予15萬元的資金支持。
2.對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企業與第三方財務審計機構簽訂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合同后,先給予5萬元的資金支持;當年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后,再給予5萬元的資金支持。
3.對區外特別是京津地區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五條 資金的撥付程序。
1.符合資金支持條件的培育企業在申請資金支持時,向高新區創業中心提出申請。
2.重新認定企業在申請資金支持時,向高新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3.區外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完成注冊登記后,由引進部門向高新區科技局提出申請。
高新區科技局經核實,報經管委會分管領導同意后給予撥付。
第六條 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企業出現變動,不再進行后續工作的,以及區外引進的高新技術企業,在3年內遷出或不具備保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條件的,應全額返還支持資金。
第七條 本辦法和高新區其他政策有交叉的,按照最高和最優惠的原則申請享受。
第八條 本辦法由科技局負責解釋。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