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管委會
高新區管委會:負責組織轄區內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對我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有關部門聯合執法,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加強對環保部門人員機構、資金保障、執法裝備、辦公用房、現場執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財力保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對嚴重違法排污的企業實施停、限產決定,并責成有關部門采取相應措施落實到位。
二、各鎮(辦事處)
各鎮(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組織開展對轄區內排污企業、生態環境、信訪案件、污染糾紛、環境安全隱患、違法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監管工作,監督轄區內企業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整治修復。
三、生態環境部門
生態環境分局:配合區管委會開展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工作;對二、三級網格的建立及日常工作進行督導;指導和組織排污企業進行排污申報,建立污染源電子臺帳;依法對轄區內的污染源進行監督檢查,加強環境治理;強化環境污染事故、環境違法案件和環境信訪的調查、核實、報告和處理;明確本級監管企業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建立污染源現場執法責任制,落實重點污染源現場執法操作規范。
鎮(辦事處)環保所:接受上級環保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調查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污染糾紛和各類環境污染問題,制定轄區內環境監管計劃,全面排查和參與環境信訪事項的調查,協助鎮(辦事處)開展環境污染隱患排查工作,對企業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現場檢查,嚴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建立健全環境監管檔案,對所有污染源和處理的環境問題文件組卷歸檔;定期向鎮(辦事處)和上級環保機構報告轄區內環境和監管情況,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四、相關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完善鎮(辦事處)環境保護機構建設,充實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加強人員力量。
財政局:將網格運行年度各項費用、數字網格化建立、聘請社會監督員、環保信息員的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并逐年加大資金投入,保障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正常運行,提升環境監管能力和水平。
城市建設管理局:加強公路等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防止廢水、廢氣和噪聲污染。加強道路運輸管理,控制揚塵污染。負責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控制。負責道路揚塵整治工作。負責施工工地揚塵污染、混凝土攪拌站揚塵污染治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協助環保部門加強對河道排污口及飲用水源保護區違規排污口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局:將環境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組織協調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組織指導企業開展技術改造。負責協調相關金融機構落實企業信貸管理,組織相關金融部門依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者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予辦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公安分局、機場治安分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生活噪音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涉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
紀工委:負責對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導監察,依法依規查處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違紀違法行為,會同環保部門對上級政府和區管委會部署的重大環保工作進行督查。
農村工作服務中心:依法加強農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廣使用綠色環保長效緩釋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選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有效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交警五大隊: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移動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嚴把違法運輸車輛上路關。會同城市建設管理局,嚴格車輛報廢制度,對超過使用年限的車輛按規定予以強制報廢。
城管高新大隊:負責建成區廢棄物露天焚燒、露天燒烤、渣土運輸揚塵整治工作。
應急管理局:負責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防范安全生產事故次生環境突發事件。對監管中發現的非本部門管轄的違法問題向相關部門移送移交。
自然資源和規劃分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嚴把建設項目用地審批關,凡未取得環評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用地手續。將環境保護列為城鄉規劃的重要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分局: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國家產業政策,被政府決定關閉的企業,依法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對拒不執行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行政審批局:負責對審批權限內的交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進行審查。在審批和核準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可研報告或項目申請報時,對未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審批意見的,依法不予審批或核準;屬于備案項目的,在項目備案后應告知項目業主向環境保護部門報送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于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重污染環境的“五小”、“十五小”企業以及河北省禁止投資的產業,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其他相關部門:在區管委會領導下,結合實際,按照本部門職責, 認真落實環境監管責任。
五、村委會(居委會)
宣傳環保法律、法規,維護群眾合法環境權益;聘請環保信息員,對網格內污染源進行定期巡查,發現違法排污問題及時制止、上報;負責調解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減少環境信訪數量;負責轄區內秸稈禁燒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發現轄區內發生污染及出現新的污染源,要及時報告上級鎮(辦事處)和環保部門;及時向鎮(辦事處)和環保部門反映群眾對環境質量的需求,以及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