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排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領域風險隱患,嚴厲打擊各類欺詐騙保行為,嚴肅懲處違法違規人員,進一步強化維護社保基金安全的高壓態勢,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養老錢”“保命錢”,維護社保基金安全。從即日起至2025年底,決定開展高新區打擊社保領域中介機構欺詐騙保專項行動,現將人社相關領域投訴舉報和政策咨詢電話公開如下:
養老保險個人違規提前退休、一次性補繳領域:5776488
工傷認定領域:5776402
社會保險經辦領域:5776415
社會保障卡領域:5776415
打擊涉嫌欺詐騙保不法中介機構領域:3196537
勞務派遣業務指導領域:3196172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領域:3196062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領域騙取套取舉報:3196537
社保領域中介欺詐騙保行為有哪些
1.虛構勞動關系參保:中介機構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如無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虛構勞動關系,通過偽造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等資料,幫助其以企業職工身份參保,騙取社保待遇。
2.違規辦理退休:通過偽造個人檔案、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手段,為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違規辦理退休手續,提前領取養老金。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中介機構與參保單位或個人勾結,偽造工傷事故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病歷等材料,虛構工傷事實,騙取工傷保險基金。
4.重復領取社保待遇:利用信息不對稱,幫助參保人員在不同地區或不同險種中重復領取社保待遇,如同時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欺詐騙保類侵害社保的行為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